六、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是怎样的?
答: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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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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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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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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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机构(含指定专科定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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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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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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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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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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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30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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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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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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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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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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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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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办理取消异地就医手续的次月1日起停止按包干方式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七、参保人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是怎样的?
答:目前,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17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在具有相应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85%、其他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上限为15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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