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少年儿童因病住院及门诊大病引发的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苏府[2005]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本区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以及本区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原则上应当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已参加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婴幼儿,暂不参加少儿医疗保险,其结报待遇按《少儿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
在苏州市内其他市(区)就读的本区城镇户籍的少儿,按照就读当地少儿医保办法属地参保。在吴中区就读的苏州市内其他市(区)的少儿,按照吴中区少儿医保办法属地参保(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除外)。
外地(指苏州市外)在本区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按自愿原则,可以参加区少儿医疗保险。
外来子弟学校的在校按照分步实施、分步覆盖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
本条款所称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本市(区)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
第三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为本区少儿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对全区少儿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给予指导,并做好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为少儿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以下统称“少儿医保代办单位”)。其中: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本校在册学生的少儿医疗保险工作;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辖区内本区户籍的不在校少儿、在外地学校就读的本区户籍少儿的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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