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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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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宁波市区对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做了调整,其中内容包括中断参保3个月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职工退休后可以延长缴费,退休后医保待遇类型可以变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床位费标准提高,转外地就医待遇调整,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床位费标准提高。

  此次政策变动,调低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下降到25%(如X刀治疗、伽玛刀治疗等)。

  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的下降到15%(如骨髓移植术、人工肝治疗等);原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下降到3%(如CT扫描等),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项目不调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提高5元,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高到25元/天,二级医疗机构3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45元/天。

  转外地就医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宁波大市外就医,仍需办理核准手续。其中,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未调整,仍分别是三级医疗机构为15%,二级、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20%。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等材料,经审核就医情况属实的,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先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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