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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5月起实施基本医保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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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1日起,上海市的《医保监管办法》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医保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并规定了医保监督执法的程序要求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定点药店的配售药服务以及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提出了要求。

  《医保监管办法》对定点医院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作了专门的规定,要求定点医院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合理选择治疗项目,合理确定用药,防止过度医疗和滥用药物。对重复挂号、重复检查用药、重复收费、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医保监管办法》均作了详细列举并规定了处罚措施。

  《医保监管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不得将医保卡、就医记录册等医保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将被处以退回违规费用、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其医保费用记账结算改为现金结算1至6个月,对出借冒用、伪造变造医保凭证等诈骗医保基金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监管办法》还特别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科室或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将采取暂停其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保费用的支付,将违规责任延伸到医院科室和执业医师,加大对违规行为人的处罚力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表示,将以5月1日实施《医保监管办法》和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法》为契机,推出一系列加强医保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合理支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利益的措施和办法。

  近期将与卫生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规执业医师暂停其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资格;同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地下药品市场”行动,严厉打击骗取医保药品贩卖违法行为;还将不断完善门诊就医管理,实行更加严格的门诊代配药制度;希望广大市民和参保人员共同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形成规范有序的就医秩序,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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