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医保对象实行全方位覆盖。吉林省医保办法规定,凡是未参加或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均可以企业、团体或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其中,明确提出吸纳非公经济组织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其次,坚持宏观调控,提出指导性意见。该省医保办法对医保缴费和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只划“框框”不定“调调”,如市州一级统筹地区原则上按每人每年180元至240元,县(市)一级每人每年120元至180元缴纳。具体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医疗消费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医疗费起付标准,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以下,最高控制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总体控制在30%左右。
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这既符合宏观调控精神,又有利于增强参保人的参保意识。
第三,注意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吉林省在出台医保办法时,本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既考虑到全省的普遍性,又不越俎代庖,对城镇居民享受低保救助的家庭参保缴费以及政府资助等问题,充分尊重地方政府的意见,明确规定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这样做,不仅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而且能够提高医保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