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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大学生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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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学生参保后,医保统筹基金将对7类情况不予支付,包括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擅自到其他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事故处理渠道开支;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等。

  大学生入医保后,享受的待遇如何?是否可以申请门诊大病待遇?贵阳市“大学生入医保”工作将全面启动,针对同学们关心的各类问题,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说明。

  医保待遇

  按照规定,2009年参保缴费的大学生,自缴费的上月起,可以享受待遇;2010年后首次参保的新生,缴费当月可享受待遇。

  举例:某学生在2009年10月份新参保,缴纳了2009年10-12月份和2010年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其待遇享受期为2009年9月1日到2011年1月31日。该学生在2009年9月份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将按相关比例给予支付。

  个人负担:大学生参保首年,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住院和门诊大病的个人负担,根据就诊的医院级别分为四个档次,医院级别越低,个人负担越轻。对低保和重度残疾大学生给予优惠。

  医保执行范围

  大学生医保,参照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简称“三个目录”)。

  住院后医保支付费用:一旦大学生住院,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医疗费用总额-三个目录之外的个人负担费用-三个目录之内的自付费用-起付线)×基金支付比例。

  举例:假设某学生2009年10月份参保,次年8月份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为1万元,其中全自费300元,三个目录之内的自付费用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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