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市外转诊条件]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二)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属于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五十七条[市外转诊手续]
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转诊(院)手续:
(一)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
(二)由主诊医生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
(三)由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交医务办或医保办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核准的疾病,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属于市社保机构核准的疾病,经核准后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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