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定点药店申请条件]
零售药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资格;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四)及时供应社会医疗保险用药;
(五)在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应有至少2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的在岗服务;
(六)承诺严格执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七)具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80%以上的药品。
在同等条件下,连锁直营药店和可24小时提供服务的、不经营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的零售药店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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