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报销时限及所需资料]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转出医院转诊证明、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第八十二条[异地定居退休人员的门诊费用处理]
本市户籍参保人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按本办法规定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可转入其长期居住地的社保机构;个人账户金额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进入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之后其每月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待遇。
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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