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新农合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救助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救助基金是指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
第四条 新农合救助基金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社会捐助收入、利息收入。
(一)政府资助收入是指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市县镇财政根据需要安排的资金收入。
(二)社会捐助收入是指社会各界捐赠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救助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新农合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患大病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
第六条 新农合救助基金实行县级以上统筹。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农合救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 新农合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卫生部门人员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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