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本市城镇重残无医保人员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医疗保险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承担。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现就广大城镇重残人员关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如下: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重残人员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人员。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怎样的医保待遇?
答:本市城镇重残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急诊待遇为:门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
本市城镇重残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待遇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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