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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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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北省范围内得到较好地执行和使用,对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向全民扩展,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和临床医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药品目录也亟待调整。

  为做好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规划

  2010年版《药品目录》要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用药范围和提高用药水平。

  分步做好国家和省《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各统筹地区要在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后,下发各统筹地区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各地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调整专家构成,完善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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