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与城乡户籍制度相对应的医保体系,不仅违背了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而且难以满足日渐增长的城乡流动人口的医疗需求。
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由理念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的“超前性”做法,引起了诸多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认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框架在2007年才开始基本形成,其所包含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发展差距较大。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这三种制度是否继续沿用现有的管理思路急需考虑。
2009年2月,中共中央党校科社部社会学教研室向春玲教授表示:在基本医疗保障层面,应尽可能地强调社会的公平性,体现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在制度设计上必须打破这种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探索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体制,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
事实上,地方政府的试验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市和成都市,在2007年就开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工作。在经济发达的广东省惠州市、佛山市、东莞市,浙江省嘉兴市、江苏省镇江市、苏州市、常州市、无锡市、兴化市等,以及中西部的甘肃省兰州市,也都在进行城乡医保一体化的试验。
无论是理论争鸣还是地方实践,都从不同方面证明,城乡医保统筹,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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