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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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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该保险法规定:流动人口受工伤可从保险基金中先支付,这是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极大维护。
3.养老人员异地参保有保障

  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应简化

  近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这次国家以立法形式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相关法律专家分析,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其价值在于实现个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是国家实现社会稳定的“减震器”。相关社会学家评价:“异地参保使参保人员从一个地方到另外一个地方就业时不用退保,养老保险可以跟着人走,排除了参保人员的思想和经济顾虑,有效地提高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进而推动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邓勇建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落实和执行养老人员异地参保的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中央层面,为确保参保者权益不因流动而受到损失、确保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应当制定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具体操作方案,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实现缴费办法的统一和待遇计发办法的统一,并且统筹使用基金。其次,在地方层面,应当以“全国统筹”的目标为导向,及时根据社会保险法制定本省相关的配套地方性法规来保障本法的顺利实施,尤其应当尽快制定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衔接制度,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率、给付标准和异地转移比例,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的利益关系,并应对此构建有效的管理体制。第三,应尽量简化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手续,通过时效制度构建和技术手段创新,提高办事效率,使投保者能方便、快捷地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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