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报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与大连市居住的职工相同,但住院治疗的病情应符合《大连市综合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标准、疗效评定标准》所明确的住院标准;诊疗药品和项目按照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和诊疗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异地住院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将住院收据、费用明细(须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医疗保险证和 I C卡等材料,报市医保中心结算。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院开具转诊介绍信。如果要回大连市内四区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向市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备案并解封 IC卡后,方可使用 IC卡在大连市的定点医院结算住院费用;出院结算后一个月内须通知市医保中心并履行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者视为放弃异地就医的医保待遇。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与在大连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就医费用结算上有所不同,门诊医疗费用按年度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本人包干使用,于每年6月1日至20日前或12月20日前办理提取、返还本人。若本人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可以结转或依法继承。
需要提醒的是,从异地返回大连市内四区居住的退休人员,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注销异地就医的相关手续,如果不办理注销手续,就无法在大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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