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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实施新医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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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的的相比,该《办法》更加完善。新《办法》扩大了扩大了个人账户的支出范围,明确了医保的缴费年限。此外,该《办法》还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次住院不免门槛费

  第三次住院免门槛费的政策被取消。第23条规定,在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及以下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

  据合肥市人社部门介绍,取消第三次住院免门槛费的规定将有效减少不必要的住院,防止反复多次住院拿药和部分医院的诱导病人住院行为。

  严惩机构套取医保基金

  《办法》第36条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如,不得出现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分解为二次或多次住院等12种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第39条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如,不得出现将不属于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商品换为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销售等4种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合肥市人社部门介绍,对于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惩罚力度将加大。例如,因违规情节严重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两年之内不得参与新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投标活动。

  不得冒用他人的保障卡

  除了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明确规范以外,《办法》第29条还规定了参保人员不得出现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就医;倒卖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单、医用材料;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虚构劳动关系参加医保等8种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第30条规定了参保单位不得出现虚构劳动关系,为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等办理医保;将不属于医保的人员列入医保范围等4种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参保人员若存在骗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退回骗取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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