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办理首次参保缴费手续的,其法定监护人应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新生儿一寸免冠彩照1张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经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新生儿的身份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发放《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同时,其法定监护人应按指定方式缴纳参保费用。
■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待遇项目涵盖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门诊大病和住院四方面。
如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新生儿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年后,200元以上至1000(含)元/年之间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
如住院待遇:新生儿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参保人员家庭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的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起付标准为6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起付标准为3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
■注意事项
1、新生儿出生后,其法定监护人应及时申报户口,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确保在需要时能及时享受到居民医保待遇。
2、一定要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等医保凭证就医,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各项待遇。
3、对已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未领取到《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等医保凭证期间,新生儿已发生出生后到参保前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按规定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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