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新《办法》中改为: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还指出,参保人员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并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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