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时限: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医保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按保险年度参保缴费的人员,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均从当年7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应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则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医疗待遇:
老幼同享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参照城镇职工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制定慢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疾病、意外事故及符合计生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基本医疗费用。对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的30%执行,非从业居民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执行,老年居民按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按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7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0%的比例支付。另外,在《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按《办法》参保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各级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普通门诊:
每月最高支付限额100元至300元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医,按70%的标准支付,其他医疗机构按40%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老年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按50%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诊项目、制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2007年度为72642元/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