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0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按80%比例补助。
③患疑难或重大疾病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再按70%比例补助。
④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调剂金按85%比例补助。
⑤合肥市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发生超支时,先由累计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由省级调剂金承担。
⑥大学生门诊特大病范围,按教办〔2008〕6号文件第八条(大学生门诊特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并适当予以放宽,其中,病种范围应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规定的病种和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病种范围执行。
2、参保学生个人申请。一般情况下,参保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学年)内的医疗费用,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的当季度由参保本人按规定程序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学生身故或异地住院就医等情况下,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学生本人当年的参保凭证、医疗费用清单、统筹地区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经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签章)及个人自付的费用等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3、高校审核公示。对于参保学生提出的调剂金补助申请,高校按照财社[2009]1848号文件规定的调剂金支付项目,集中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进行初审。通过后,应将申请调剂金补助的参保大学生姓名与性别、所在院系及班级、本学年共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及拟申请调剂金补助的金额等3项内容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若有异议的,学校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对材料齐全,程序规范,审核符合要求后,学校应于调剂金资金到帐后10日内发放给参保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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