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出《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在我国部分城市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
无论城市还是乡村,个体诊所并不鲜见,为何现在又要试点?试点的背后有怎样的机缘巧合?再一次的试点是否真的意味着个体诊所发展的春天已经来临?
政策出台可能是为了解决“管”“卡”“压”
全国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中只有县人民医院才属于二甲以上,这就意味着其他区、乡、镇的医疗机构的退休、离职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在公办的医疗机构里可以行医处方,一旦退休、离职,则绝无开办个体诊所的可能。
对于政策为何出台,《通知》中没有任何解释与说明。搜索发现,除了《通知》新闻稿和《通知》原文外,网络上几乎找不到任何相关解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社会政策专家顾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原来就有的事物再进行试点,这种情况比较奇怪。
不过,仔细阅读《通知》或可看出端倪。在《通知》第四条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中要求,“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顾昕的猜测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这点。“在我国某些地区,主要是中西部地区,之前是不允许退休医师开办个体诊所的。如果退休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就不再给其发放退休金”。顾昕认为,《通知》的出台可能是为了解决某些地方对开办个体诊所过度管、卡、压的问题。
其实,在已有的文件中,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鼓励政策并不鲜见。比如,在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转发的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中,就把“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明确写入其中。
然而,具体到准入门槛,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师标准规定却不断提高,甚至近似苛刻。如在《卫生部在2010年8月2日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个体诊所的准入标准是: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然而,此次卫生部发出的《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把个体诊所开办门槛再次提高。规定为设置个体诊所申请的医师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即: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
针对这项规定,有网友评论,全国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中只有县人民医院才属于二甲以上,这就意味着其他区、乡、镇的医疗机构的退休、离职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在公办的医疗机构里可以行医处方,一但退休、离职,则绝无开办个体诊所的可能。
而对于没有机会进入体制内医院的医生来说,想开办个体诊所更是水中月、镜中花。
这些时而高呼为个体诊所松绑的政策和不断收紧的门槛政策交织在一起,让公众越发雾里看花。
对于出现如此情况的深层次原因,顾昕认为,无论中西方,政府都不可能是铁板一块。政府内部也有不同见解、不同理念。这些不同的理念和见解纠缠到一起,造成了我们政策的多变,且缺乏长期性。“什么样的人在领导的位置上,往往就决定了什么样的观念在政策制定中得到体现”,顾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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