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参保人员就医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门诊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急诊和住院医疗可在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近就医。住院仍按现行的划区定点、按需转诊办法,由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操作。
12、参保人员就医如何付费?
参保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或医疗保险卡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记账结算,其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在居民医保实施初期,由于时间紧,部分参保人员一时不能持卡就医,只能现金支付医疗费后再报销,请参保人员能够理解。 [导读]: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比例支付,0周岁以上的,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院支付50%。
13、哪些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支付:①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在本市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③不符合医保用药、检查、治疗等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5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14、参保人员需临时居住外省市的,能否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需居住外省市的,到本市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
15、参保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有:①参保人员未携带就医凭证或者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参保人员暂未领到就医凭证,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③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医院发生的急诊和急诊住院医疗费用。5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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