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的未满 18 周岁少年儿童:
1 、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特殊学校在册少儿,其中非本市户籍少儿其父母任一方应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2 、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 18 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儿。
保障范围
1 、住院 2 、大病门诊
住院保障指, 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大病: 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 器官移植(七类)
器官移植范围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保费:每人每年 150 元,其中少儿家庭缴纳 75 元,财政补助 75 元。
报销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 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 300 元,市内二级医院 400 元,市内三级医院 500 元,市外医院 600 元。
大病门诊费用,不实行起付线制度。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或每次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 5000 元以下部分,少儿医保基金支付 80% ; 5000-10000 元部分,少儿医保基金支付 85% ; 10000 元以上部分,少儿医保基金支付 90% 。
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 4 年以上的可享受最高支付限额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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