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办法》对比解读
亮点
1:减轻负担
调低起付线并实施补充医保
原《办法》: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级医院4%、二级医院6%、三级医院10%的比例计算(如按上年度社平工资计算,2008年7月1日后,标准将达到:一级医院1607元,二级医院2411元,三级医院4018元)。
新《办法》:将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调整为500元、二级医院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院调整为2000元(退休人员按此标准的70%计算);将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调整为: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按在职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确定,每一社保年度只计算一次;设置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的标准(500元)执行;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均取消起付标准。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起付金额逐年上升太快,给参保人带来压力。调整起付标准及实施补充医保等减负政策,使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总体负担由原来的38%下降至21%;支付起付标准费用的门特项目医疗费用的个人总体负担由原来的40%下降至约21%,下降约19%;免付起付标准费用的门特项目医疗费用的个人总体负担由原来的40%下降至约16%,下降约24%。在以上减负效果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保的人员总体负担进一步降低约7%。同时,新《办法》通过增加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血友病等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和项目范围的方式扩大统筹金的支付范围,使参保人员的总体医疗待遇水平得到了较明显的提高。
亮点2:缩小差距
过渡金“计发”改“计缴”
原《办法》:对于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10年,但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该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计发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新《办法》:用人单位应当按合同制职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计缴过渡金,计算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解读:原《办法》弊端在于:由于与单位解除合同时的计算基数低于退休时的基数,因此,这类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原单位发放的过渡金不足以缴交退休当年应缴的过渡金,需由个人补充差额,加重个人负担;同时,发放过渡金给个人,不能保证专款专用。新《办法》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将过渡金交付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储备金,职工实际退休时过渡金差额部分则由社保机构代个人承担。“计发”改“计缴”,解决了“个人补差”和“挪作他用”的问题。
亮点3:提供救助
“4050”再就业人员政府资助过渡金
原《办法》:对于失业后再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时,由于“单位职工”的身份不能享受政府资助。
新《办法》: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应缴纳的过渡金,扣除单位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解读:就业相对困难的“4050”人员大多无力缴交过渡金参加医保,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办理提前退休时,其提前退休年限应缴交的过渡金通常转嫁为个人承担。新规定妥善解决了失业后再就业的“4050”人员、原从事特殊工种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在社会申办提前退休人员以及失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等特殊群体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金的问题。
亮点4:重病保障
重病补助金支付比例统一涨至95%
原《办法》: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仅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的医疗费用,且分为90%和95%两个支付比例。
新《办法》:统一提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比例至95%。扩大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范围,从今年9月起,缴费标准回归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2008社保年度标准为每人每月8.7元)。
解读:增加了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并为退休人员缴交补充医疗保险费,使全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免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显著降低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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