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儿童医疗互助金。从1996年起,上海市红十字会、卫生局和教委共同发起创立“少儿医疗互助基金”。以“社会互助共济”为原则,由家长自愿参加,参加基金的家庭,0至3岁的孩子每人每年支付40元钱,4至18岁的孩子每人每年支付30元钱,孩子一旦生病住院,基金可以为他们支付住院费用的30%至44.4%,每人每年最高累计支付额为8万元。继上海后,北京、成都、河北等省市都积极组织了儿童医疗互助金试点。儿童医疗互助金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只是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基金,但却弥补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0-18岁无医疗保障的空白。
三、建立以儿童医疗社会保险为主体的儿童医疗保障的设想
基于此,我们可以说,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覆盖全体儿童的较为完善的儿童医疗社会保障制度,这显然与整个国家发展,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不相适宜。随着社会保险法的确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任务日显突出,建立完整的儿童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国际主要儿童医疗保障模式。国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儿童医疗保障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免费医疗,医疗费用由政府支付;一种是社会保险,既由父母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费,国家予以大部分补贴。还有一种是对于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医疗补助。免费医疗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全民免费医疗。例如加拿大以合法居民为条件对所有人(包括孩子)提供全面、便利、随人转移的医疗保障。这种针对全体居民的免费医疗,是福利国家的一种普遍性的制度,政府负担很重;另一种是针对部分儿童的医疗免费,以越南为例,1995年规定,6岁以下的儿童享受免费医疗服务,由卫生部通过公共财政收入负担其医疗费。 这种部分儿童的免费医疗,政府负担较轻,但又体现了对儿童弱势地位的照顾,是不少国家儿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金、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是国外儿童医疗保障的主要手段。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越南对6岁或6岁以上学校儿童,由卫生部下属的越南医疗保险公司推行学校医疗保险,带有强制性。而美国则针对儿童或部分特殊儿童设立医疗补助或医疗救助,政府主导、涉及儿童的全国性医疗保险项目主要有 “医疗补助”和“州儿童健康保险项目”,这两个项目由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主管,由联邦和州政府提供资金,而服务对象则是中低收入家庭。
依照“广覆盖、低保费、保基本”原则,建立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儿童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儿童医疗保险覆盖率较低是儿童医疗保障的重大缺陷,例如,北京市2005 年的少儿住院基金覆盖率为53 %,报销率仅有34 %。 所以“广覆盖”是今后一个阶段我国儿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同样,作为消费群体的少年儿童,“低保费”“保基本”是我国儿童医疗保险制度的必然选择。根据这样的原则,我国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应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建立低幼儿童的医疗免费制度。应该说,在发展进程中,逐步实行由政府财政负担,对0至3岁儿童的医疗免费制度,我们是有这个经济实力的,关键是要加大对这方面的投入。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0至1岁、0至2岁、0至3岁,分三个阶段逐步实施,由卫生部门从公共财政中支出。随着发展,还可以有计划地扩大范围,逐步实现全国城乡普遍性的学龄前儿童的免费医疗。
第二, 建立广覆盖的儿童医疗社会保险制度。一是逐步建立起全体适龄儿童全部加入的儿童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在这方面要逐步理清各类人员子女的医疗保险,原有部分单位的子女“半劳保”、“办公费”的制度应该彻底消除,全部代之以儿童的“全民医保”。要通过立法,在城乡强制实施全国统一的儿童医疗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真正实现“广覆盖”。二是提高儿童医疗保险的标准。一方面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把儿童日常门诊医疗纳入报销范畴,门诊费、疫苗、住院、急诊等全部纳入医保;另一方面,加大大病重病的报销额度,实施大病重病的国家负担大部分医疗费用的制度,并把意外伤害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三是实施儿童医疗社会保险的补贴制度。儿童医疗社会保险区别于成人的缴费标准,由国家实施补贴,对于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社会保险金额全免 。
第三,建立全面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在上述两项制度保障下,仍会有一些病儿家庭无力支付,如特困家庭,疑难重病, 超出封顶线报销范围等。这就需要建立全面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其基本目标是保证低收入家庭儿童得到完善的医疗照顾,大病重病儿童家庭能够得到足够的支持,不会因病致贫。需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低收入标准,根据不同的疾病制定补助标准,但要在全国统一制度设计。同时还要建设相应的完善的执行机制,保证救助资金落到实处。所需资金由卫生部门通过政府财政支付。儿童医疗保障体系是儿童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之时,及时建立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关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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