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时,有何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承包的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八、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是否应查验参保人身份?
是。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并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记账的,应查验参保人身份。参保人拒绝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的,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九、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时,应做什么工作?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参保人使用的社会保障卡是否为参保人本人所有;
2.参保人购买处方药时是否具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
3.参保人购买非处方药时,其个人账户积累额是否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哪些情况到市社保机构报销相关费用?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1.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或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以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4.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参保人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目录内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
6.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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