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台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参保人住院和门特项目,在医保基金封顶线以下的自费部分,累计2000元以上可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报销70%,该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需全员整体参保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职工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也可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或方式,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属于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其中,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发放给其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退休参保人也可享受待遇
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止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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