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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比国家规定药品增加24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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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后,辽宁全省参保居民使用的医保药品范围扩大了。7月28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这是继2005年制定药品目录后首次更新,新版药品目录比国家规定的药品增加了243种,将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药品目录增加对参保者来说,最大的意义在于使用医保药品的范围扩大了。“参保者的待遇水平也因此提高了。”省人社厅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据今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者已经达到1955.8万人,其中包括职工医保参保者1388.4万人,居民医保参保者567.4万人。此外,省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也达到700余万,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0余万。药品种类增加,让更多参保者受益。

  新规定——

  个人自付比例各市制定

  参保人员使用新版药品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甲类药品费用时,直接按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乙类药品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在5%~15%的范围内确定。

  但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由省按国家要求对乙类药品进行统一调整。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定药品目录。

  省人社厅表示,各统筹地区将对新版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设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或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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