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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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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2年1月1日起,南京将实施新的《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从南京市政府获悉,根据最新发布的办法,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建立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在门诊大病、住院治疗补助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中的孤老,门诊大病和住院治疗的补助标准为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门诊大病和住院治疗的补助标准为50%。

  其中,门诊大病种类与医保、新农合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相对应,门诊大病医疗补助当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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