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新参保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并按上款规定执行。
缴费比例有所变化
新《规定》施行后,用人单位参加综合险的,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5%的比例缴纳(旧《规定》为6.5%);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与旧《规定》一样。
用人单位参加单建统筹险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参加住院险的,由单位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参加综合险的,按10.5%缴纳;参加单建统筹险的,按7%缴纳;参加住院险的,按6%缴纳。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18万
在旧《规定》中,在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是400元,第二次是300元,第三次是200元。在新《规定》中,在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是500元,第二次是400元,第三次是300元。在同一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旧《规定》中,参保人员住院支付了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的支付额,依据费用所属的不同区段,对应不同比例。新《规定》里,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实行统一比例。在三级医院,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在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8%,在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退休人员对应分别为87%、90%、92%。
据了解,今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4万元。新《规定》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包括个人自付和统筹支付部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由此推算,2012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18万元。原来的分级统筹资金来源面窄,资金积累少,新《规定》实行全市统筹,统筹面宽了,资金也多了,从而使参保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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