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经办时间为:(1)每年1至8月的1至20日办理当年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2)每年9至11月的1至20日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3)每年12月的1至15日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根据新政策规定,新生儿及准新生儿的待遇起止时间,自参保缴费到账起(保险费缴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具体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每年9至12月办理参保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为保障其连续享受医保待遇,需要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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