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而言,张欣置入进口的内固定钢板是得到医生的医嘱建议的,该进口钢板就国产钢板更适合张欣的实际病情治疗,更有利于张欣腿部伤势的愈合。张欣作为普通的患者根据医生的建议使用进口的内固定钢板在法律上具有合理性。而疤痕修复治疗,对于张欣这样一个20岁年轻女性当然也是必须的合理后续治疗。虽然疤痕修复治疗也不属于医保范畴,但是张欣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利要求得到更好的美容性治疗以恢复腿部原状。最终,当然张欣的上述合理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对于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来说,其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并不是以保险理赔范围为限,只要是受害人合理的损害,肇事方均应该赔偿。
侵权领域的赔偿问题一直是社会争议的焦点,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司法领域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趋向。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障是先进司法的基本观点,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新的司法实践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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