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18周岁以上的人员;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劳务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少儿医疗保险适用于深圳市经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所有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规定。
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中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在职参保人,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参加我市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籍员工纳入生育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在职人员可以与深户在职人员一样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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