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级统筹后,蓬江、江海两区参保人个人帐户划入金额是否减少了?
答:市级统筹后,我市两区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减少了一个百分点,按最低缴费基数(2100元)计算,参保人个人帐户划入金额减少29元左右(其中从个人帐户扣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原来的2元增加到10.5元)。
六、市级统筹后,为什么对个人帐户划入比例进行调整?
答:市级统筹后,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对各市、区个人帐户划入比例进行了调整,蓬江、江海、新会、台山略有降低,开平、恩平略有提高,全市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2.69%。对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的调整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规定,对划入比例较高的市、区(如蓬江、江海两区的平均划入比例高达48.08%)作出相应减少划入比例的调整,使全市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基本达到国家要求。市级统筹后,由于住院待遇大幅提高(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提高到30万),特定病种门诊范围大幅扩大(原9个病种增加到20个),并新增了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为确保待遇提高和及时支付待遇,在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并适当调整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增强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因此,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的调整,既是大幅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需要,又是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同时,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水平、基金运行状况、参保人门诊自付费用需求以及基金支付结构合理性等因素确定。随着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是可以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并不是不变的,也不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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