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保险公司承办本保险业务以忠诚提供服务为原则。若年度医疗保险费用发生超支的,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次年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扣还,有积余,应结转下一保险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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