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住院医疗费分段补偿比例有所提高。以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例: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基金承担60%;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基金承担65%;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基金承担70%。调整后的政策,较原城居医保政策提高10个百分点,较原新农合政策提高15个百分点。
另外,门诊医疗保障待遇有所提高。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承担一个30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其中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就医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选择1200元档筹资标准的,其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选择800元档筹资标准的,其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2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3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0%。
外地户籍个体户可以参保
根据原有政策,个体工商户(包括雇主及其雇工)只能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根据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又必须是本市户籍。这样一来,那些已领取个体工商执照并在杭州正常营业的非杭户籍人员,就无法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
针对这一问题,杭州进行了政策调整,将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当前完税凭证,并按规定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纳入职工医保参保范围。这些人可以按企业单位的形式参保。
在缴费标准方面,参照企业单位执行。即个体工商户按照雇主及其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和1元医疗困难救助费。在医保待遇方面,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参保后,可按企业在职职工的相关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过,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首次参保的,应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在退休后的待遇方面,个体工商户在连续参保缴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且缴费满20年的,可按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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