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1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及待遇有所调整,具体见下表:
参保人员年龄 |
0-18岁 |
19-59岁 |
60-69岁 |
70岁以上 |
|
个人缴费金额(元) |
80 |
620 |
460 |
310 |
|
门急诊待遇 |
起付线(元) |
300 |
1000 |
300 |
300 |
一级医院报销 |
65% |
65% |
65% |
65% |
|
二级医院报销 |
55% |
55% |
55% |
55% |
|
三级医院报销 |
50% |
50% |
50% |
50% |
|
住院待遇 |
50% |
50% |
60% |
70% |
四、说明
1、曾参加过2010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自2011年2月1日起,可按照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但至2011年3月31日仍未办理2011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手续的人员(由学校、托幼机构集中参保的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幼儿,以及高龄无保障老人、老年遗属及重残人员除外),自2011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新参保人员在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完成缴费的,自2011年2月1日起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2011年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日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3.2011年4月1日起,除新生儿和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外,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