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老职工的看病问题、减轻对他们生活的影响,2000年江门出台[江市府]21号文《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22号文《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逐月发放养老金和医疗费的合同制职工退休人员、临时工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的标准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逐月缴纳”。彭阿婆和王阿伯当时就是这一政策的受益者。
既然已从市级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开这笔医保费用,为何现在又重新调整呢?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养老保险基金列支这企业退休合同工和临时工的医保费用,其时的用意是为减少退休对他们看病待遇的冲击,缓和社会矛盾。”
但此做法超出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成为这一政策的硬伤。在1998年11月出台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规定了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近几年来,审计部门和广东省社保基金局对江门市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认为“支付医疗补偿费的行为擅自扩大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年年提这个问题,并要求整改。
“市政府也不是没考虑过从财政中支出这笔费用,但江门市财政实力也并不强,财政支出预算也有严格规定,所以最后没有考虑这一思路。”
据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局介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为企业退休合同工支付医保费,只在蓬江、江海两江门市区存在,实属特例。“现在出台新政策,目的是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纠正,把关系理顺。”
新政节选
这次政策调整,涉及两类对象。其中一类是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人员;另一类是在2008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人员。
针对第一类人员,其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的缴纳,由个人按办理退休时的蓬江区、江海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的比例逐月缴纳,并可逐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的,可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个人有能力的,可选择一次性缴纳至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
此类人员中,属于低保人员(家庭)的,在低保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由所属区的民政部门给予资助解决。
新政解读
低保户可由民政代缴
●老人年龄比较大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足或按月缴纳保费
●医保扣除金额恒定,但医保待遇会据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低保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由所属区的民政部门资助
《关于修改合同工和临时工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的出台,虽然取消了医保待遇的免费午餐,但在设计制度时,还是对这部分退休老人作出一些缓冲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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