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就医须知及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和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因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参保人进行结算,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在学校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所在学校的相关规定结算报销。
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费用,但不含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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