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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方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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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商报记者昨天从市人保局获悉,该工作方案公示至本月28日,如无异议将在不久后实行。

  《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方案公示

  三成以上基层医疗机构专家参与评审

  商报记者刘思思

  昨天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商报记者昨天从市人保局获悉,该工作方案公示至本月28日,如无异议将在不久后实行。

  基本原则

  坚持与医改相适应

  商报记者了解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的要求,该份工作方案的制定共有以下五个“坚持”——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要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相衔接。坚持基本保障,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保持参保人员用药连续性、稳定性;统筹考虑基金承受能力,适度增加乙类药品参照甲类支付的品种,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负担。坚持专家评审,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行政部门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有关规定,规范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工作,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统筹兼顾各类社会保险用药需求。

  调整内容

  参考用药实际情况

  据介绍,工作方案中涉及的调整内容包括:《国家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全部作为《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甲类药品。《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全部纳入《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国家药品目录》新增的乙类药品(不包括已在《上海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品种,下同),确定支付比例,调整限定支付内容。

  根据本市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用药实际情况,近两年本市无用量、属于《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药品,从《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剔除。根据《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办发〔2009〕23号),2005年6月1日以后,本市医药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新药,纳入《上海药品目录(2010年版)》,作为乙类药品。除符合规定的地产新药外,不再增加其他药品。

  组织机构

  基层专家比例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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