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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保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市均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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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此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正式公布,将于下月5日起施行。根据新规,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为缴费当年的9月至次年的8月,其他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1月至12月。

  在报销方面,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住院次数确定。参保人员在1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属于职工、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照30%执行,属于居民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适当照顾退休人员等群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和缴费水平设定。

  法律责任:参保人员四种行为将被罚款

  《规定》还明确,参保人员不能有以下四种行为:1、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看病购药,或者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交给他人使用;2、将本人社会保障卡交给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药店使用;3、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处方等;4、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如果通过这样的行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将被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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