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情况医疗个人账户金可提现
据介绍,医疗个人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及门诊购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可持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消费医疗个人账户金,但不得使用医疗个人账户金购买非药物品或兑现。
以下情况,参保人员医疗个人账户金可提现:
(一)参保人员调离烟台市外且短期内不返回的:参保人员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转出证明、身份证到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医疗个人账户结清证明,持结清证明至该人员社保卡开户行办理社保卡销户手续,并提现医疗个人账户金。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携死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参保人员亲属户口本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到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医疗个人账户销户证明,持销户证明至该人员社保卡开户行办理社保卡销户手续,并提现医疗个人账户金。
(三)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参保人员携本人身份证、国外居住证明到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医疗个人账户销户证明,至该人员社保卡开户行办理社保卡销户,并提现。
(四)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在办理异地居住相关手续后,可办理医疗个人账户异地发放手续,其医保个人账户金按相关规定定时发放。
医疗个人账户多发应退还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减少手续的,在办理医疗个人账户结清、销户手续或丧葬费领取手续时,对医疗个人账户金多发的部分,需由用人单位或家属将多发的个人账户金,退还给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补缴医疗最低缴费年限
自2012年1月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须按退休时本人工资9%的比例,一次性缴足上述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无当年缴费基数的,以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未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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