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和公开透明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严格执行现行出入院标准;不得推诿医疗费用超过结算标准的病人;不得将应在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内的医疗费用改在普通门诊结算,损害参保人的利益。
就医费用将定期公布
办法规定,年度清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平均定额结算费用低于定额结算标准90%的,按实际发生的定额结算费用清算;年度平均定额结算费用高于定额结算标准90%(含90%)的,按定额结算标准清算。
定点医疗机构因承担大批量的危重病人救治任务等特殊情况,出现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造成超定额结算标准的,其超过结算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并组织医药专家共同研究处理。
同时,为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参保人员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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