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按规定停止领取时,失业人员应在当月20日前及时到我市各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期间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在出台该《意见》同时,我市还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作了新的调整,根据缴费年限不满10年、满10年不满20年和20年以上的不同,分别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45%和50%确定。同时,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不再享受。该新规自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以来的相关失业保险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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