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含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标准降低,市内三级医院降低5%,市外三级医院降低10%。
(二)参加社区门诊医疗保障人员社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8〕33号)、《东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东府办〔1999〕15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您有不明白的地方,还可以到就近的社保局咨询或打电话到12333咨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