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市就医的费用:
①社保计算机系统停机或故障期间、社会保障卡(原IC卡)挂失期间(含挂失前应急就诊时的当日费用,发票须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社保制卡延迟期间、每月门诊超20次就诊限制的费用;
②参保人工作单位或身份变更后次月内续保暂停期间、地税托收延迟,到帐月1日起发生的费用;
③120院前急救(医药费部分)、急性病门诊当天费用;
④离休干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临床需要并经审批,由所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材料的费用;
⑤肾移植、骨髓移植等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垫付费用;
⑥新生儿按规定及时投保,且是新出生三个月内垫付的医疗费用;
⑦在尚未开通刷卡的,按协议管理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参保人垫付的医疗费。
(3)其它医疗费用:
①参保人因交通事故,其本人承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酒后开车或无证驾驶者等其它自我故意行为所致者除外);
②参保人交通事故本人无责,但肇事者逃逸无法追究责任,时间超过一年的;参保人受他人伤害、且伤害人无法追究(属本人参与斗殴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不能报销),时间超过一年的及其它另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医疗费报销审核小组讨论审定,按审定结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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