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7.特殊疾病门诊报销的规定:
对符合我市规定的三类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可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特殊疾病有以下三种:(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2)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3)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到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填写申请表、提供申报病种的住院病历、医保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经医疗专家鉴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发放专用处方。对符合疾病支付范围、月定额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的50%,于每季度末25-30日到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8.外地转诊就医的规定:
所患疾病确因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条件和医疗技术所限,经多次会诊仍不能确诊的;坚持转上不转下的转诊原则;转往医院必须是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由转出医院填报《城镇居民医保市外转诊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批准后,外转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三级医院报销比例降10个百分点即40%结算。未办理审批手续,外转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9.长期异地居住、外出务工、探亲旅游人员在外地发生的住院费用: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应携带《暂住证》,到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每年7月1日-31日),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审批表》一式两份,已办理的需每年办理审验手续。由本人在居住地选择1-3家不同等级的医院作为就诊医院。出院后,凭审批表、出院证、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有效发票、医保手册、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按三级医疗机构比例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未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就诊,于出院30日内提供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证明、务工单位证明、出院证、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有效发票、医保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参照外转就医规定审核报销。
探亲旅游人员:在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探亲、旅游期间急诊住院的,于出院30日内,持出院证(加盖急诊印章)、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有效发票、医保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参照外转就医规定审核报销。
10.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上学期间返乡发生的住院费用:
在校学生放假期间回原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非放假期间回原籍发生的住院费用,应由所在学校开具该生是否在这期间离校的证明,并说明离校原因、离校时间及住院详情,加盖学校印章,参照外转就医规定审核报销。
11.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本市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学生、儿童除外),医疗事故等致伤病的;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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