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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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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公共资金;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和补助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含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第十条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分为三档,由本人自愿选择,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不含学生、儿童)应选择同一档次的筹资标准。

  (一)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

  (二)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90元。

  (三)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0元。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按照22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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