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社保法明确强制缴纳
事实上,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社会保险法》中,明确了养老金等社会保险的强制缴纳,规
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与单位之间协商不缴纳的约定视为无效。
换言之,只要你有工作单位,单位和你都必须交,没办法协商不交或推迟交。
“一些劳动者,只顾眼前利益,宁愿多拿点补贴,也不肯缴纳社会保险。”杭州市滨江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叶伟在调研访谈中说,“通常在私营、民营企业,这些单位希望减少企业支出,不愿意为员工承担"五险一金"费用;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只在意薪资的多少,极少关心福利情况。最终在劳动合约解除时,这些员工会向企业提出补缴社会保险的条件,纠纷有时候就是这样产生的。”
频繁“漂流”
最终影响福利
案例:沪漂回家后福利缩水
去年末,在上海做了三年软件测试的小吴回老家了,他的社保关系也一并转回了家。“我能带走的部分是十分有限的,最初工作缴纳的是金额很少的"综合险",后来又交了一段时间的三险,但据说养老保险只能带走我个人交的部分,单位交的大部分是纳入统筹基金的,我走了后也只能留给上海人民做贡献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