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保后,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住院、门诊大病、门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1)住院待遇。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参保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门诊大病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发生的适应症医疗费用基金按75%支付。
(3)生育待遇。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4)门诊待遇。门诊实行学校包干,由学校统筹使用。大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产前检查、人身意外伤害等门诊医疗费用由学校按规定给予报销。
(5)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9万元。
(6)住院医疗费补助。参保大学生在一个保障期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再按4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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